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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9-04-15 15:14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后,中院判決結果存在以下幾種可能:發回重審;認為事實認定清楚,但是適用法律或者判決有不當的,可直接改判;認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和判決也無不當的,維持原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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