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有權申請撤回上訴的主體只限于上訴人、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經上訴人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但當事人只是享有撤回上訴的申請權,由法院享有是否準許撤回的最終裁定權,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不應準許。上訴人申請撤訴的時間不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會有所差異:
1、上訴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撤回上訴的,之后不得再次上訴,判決是否生效取決于其他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是否上訴,上訴期滿沒有當事人上訴的,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在上訴期滿后、二審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的,法院裁定準許后,若無其他上訴人,則一審判決生效。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撤訴,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一審中的撤訴要求自愿、合法,根據《民訴解釋》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p>
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條件要求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p>
一審中的撤訴和二審中的撤訴滿足條件并經法院準許都會導致審判程序的終結,但一審程序中撤訴后原告以相同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而對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的,原審原告喪失了再次起訴的權利,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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