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審理,依照案件的不同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存在以下裁判結果和處理方式: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雖然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維持。
二、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1.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也就是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不清時,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以判決的方式依法改判。
3.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以裁定的方式撤銷或者變更。其中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1、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存在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2、嚴重的程序違法只能通過發回重審進行救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了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的次數限制:“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p>
3、其中嚴重的程序違法的具體情形包括:違反回避規定、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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