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案件的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進行調解。二審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對于二審程序中的調解,包括以下內容:
一、要求制作調解書
一審程序中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等不需要作為給付依據的和可以即時履行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而二審程序中一律需要制作調解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p>
二、一審程序中漏判時的調解
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三、一審程序中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時的調解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四、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調解
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五、一審判決不準離婚案件的調解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經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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