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民事訴訟中第二審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對于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是否開庭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頭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p>
審判組織的組成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不得適用獨任制。并且只能采用單一式合議庭,不允許陪審員參與合議庭。
審理地點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既可以在二審法院本院進行審理,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活著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審理。
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根據前述法條,即只有在滿足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且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等條件時,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決、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可以不開庭的情形具體而言包含以下幾種:
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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