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當事人提起上訴,原則上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書面上訴狀,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 若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到第二審人民法院。
● 若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至于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訴訟地位的確定,享有上訴權并提出上訴的人為上訴人,上訴人對權利分擔有意見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根據《民訴解釋》三百一十七條,將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均列為上訴人,并且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在二審中訴訟地位的確定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一十九條,必要共同訴訟按以下規定確定訴訟地位:
1、上訴僅對于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照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2、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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