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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上訴需要具備的條件

          發布時間:2019-03-26 10:06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以求撤銷或變更該判決、裁定,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行為,上訴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要有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可以成為上訴人的主體主要是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可以成為二審中被上訴人的主體包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不影響其是否成為被上訴人。

          2、判決、裁定依法允許上訴

          提起上訴要求上訴人不服的判決、裁定依法允許上訴,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法院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決;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調解書等是依法不能上訴的。

          3、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

          4、不得越級上訴也不能通過協議管轄約定二審案件的管轄法院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應當請求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不能略過上一級法院越級上訴,也不能主張協議管轄約定第二審的管轄法院。

          5、必須以書面形式遞交上訴狀

          不同于一審普通程序中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上訴一律需要書面形式遞交上訴狀,并且要及時交納上訴費,上訴人遞交了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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