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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二審還可以調解嗎

          發布時間:2019-03-25 14:25

          首先,二審程序中可以和解,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款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p>

          二、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予準許。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是二審程序結案的一種方法: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所以,二審的調解只能由合議庭主持;而一審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

          二、第二審法院關行全案調解,不限于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可以對當事人的原案請求實行全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原審判決過的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原審應當判決而未予判決的請求進行調解。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實行并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調解不限于當事人原審請求的范圍,可以對當事人新增加的請求并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應當予以合并審理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審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四、二審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審調解有些案件,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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