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首先,二審程序中可以和解,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款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p>
二、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符合撤訴條件的,應予準許。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是二審程序結案的一種方法: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所以,二審的調解只能由合議庭主持;而一審調解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也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
二、第二審法院關行全案調解,不限于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可以對當事人的原案請求實行全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原審判決過的請求進行調解,也可以對原審應當判決而未予判決的請求進行調解。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實行并案調解。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調解不限于當事人原審請求的范圍,可以對當事人新增加的請求并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應當予以合并審理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應當合并審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審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四、二審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審調解有些案件,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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