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二審訴訟案件受理費(以下簡稱“上訴費”)是指當事人為解決糾紛、實現上訴權而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上訴費的及時交納直接關系到上訴人上訴利益,然而目前實踐中二審案件受理費交納制度各地做法不一,今天筆者就來談談自己辦案中所總結的二審訴訟費的交納辦法。
1、訴訟費交納現狀
目前,在二審訴訟費用的交納問題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定較為模糊,所以實踐中各地上訴費交納方式不一,對于上訴費交納期限的起算時間,各法院也有不同。
二審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上訴是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在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等材料后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證據一并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以,當上訴人提交上訴狀的時候,不知道二審法院的賬號或開戶行。
實踐中一般是在提交訴狀之時與負責案件的書記員聯系,將款項直接打入一審或二審法院銀行賬戶上。也有些一審法院則在判決中便寫明了受理費金額、收款賬戶信息等。
2、上訴費交納方式及時限問題
對于上訴費交納方式的問題,一般是在一審法院接到上訴狀后,會在送達當事人的《上訴須知》或《繳費通知單》上列明收取上訴費的賬戶信息,當事人可直接據此交納上訴費。然而有些法院的《上訴須知》或《繳費通知單》上并無詳細列明,而是要靠當事人主動與法院書記員取得聯系,進而獲知上訴費交納賬戶信息。有些法院表示當事人須親自到法院交納上訴費。
對于上訴費交納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些法院在《上訴須知》中告知上訴人;有些法院則在一審判決中提示當事人,但都未明確繳費時限應從當日起算還是次日起算。
辦理案件中發現,有些法院則認為上訴人應當在預交訴訟費通知書送達后7日內向法院預交訴訟費或申請緩交訴訟費;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將起算時間定為當天,即在上訴人提交上訴狀或收到繳費通知書當天起7天內交納費用;有的法院則對此沒有非常嚴格的界定,甚至存在著上訴人超過繳費期限未繳費,法院就重新開一張繳費通知書以幫助上訴人完成上訴的情況。
對于何時繳費的問題,法律明確規定,上訴費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如果沒有交納,則應當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7天內交納。 由于“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因此上訴費的交納應當從收到通知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第四條規定:“上訴人自收到我院預交訴訟費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既不交納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且無其它正當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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