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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上訴時二審訴訟費怎么交?

          發布時間:2019-03-18 16:46

          二審訴訟案件受理費(以下簡稱“上訴費”)是指當事人為解決糾紛、實現上訴權而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上訴費的及時交納直接關系到上訴人上訴利益,然而目前實踐中二審案件受理費交納制度各地做法不一,今天筆者就來談談自己辦案中所總結的二審訴訟費的交納辦法。

          1、訴訟費交納現狀

          目前,在二審訴訟費用的交納問題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規定較為模糊,所以實踐中各地上訴費交納方式不一,對于上訴費交納期限的起算時間,各法院也有不同。

          二審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上訴是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在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等材料后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證據一并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以,當上訴人提交上訴狀的時候,不知道二審法院的賬號或開戶行。

          實踐中一般是在提交訴狀之時與負責案件的書記員聯系,將款項直接打入一審或二審法院銀行賬戶上。也有些一審法院則在判決中便寫明了受理費金額、收款賬戶信息等。

          2、上訴費交納方式及時限問題

          對于上訴費交納方式的問題,一般是在一審法院接到上訴狀后,會在送達當事人的《上訴須知》或《繳費通知單》上列明收取上訴費的賬戶信息,當事人可直接據此交納上訴費。然而有些法院的《上訴須知》或《繳費通知單》上并無詳細列明,而是要靠當事人主動與法院書記員取得聯系,進而獲知上訴費交納賬戶信息。有些法院表示當事人須親自到法院交納上訴費。

          對于上訴費交納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些法院在《上訴須知》中告知上訴人;有些法院則在一審判決中提示當事人,但都未明確繳費時限應從當日起算還是次日起算。

          辦理案件中發現,有些法院則認為上訴人應當在預交訴訟費通知書送達后7日內向法院預交訴訟費或申請緩交訴訟費;而有些地方的法院將起算時間定為當天,即在上訴人提交上訴狀或收到繳費通知書當天起7天內交納費用;有的法院則對此沒有非常嚴格的界定,甚至存在著上訴人超過繳費期限未繳費,法院就重新開一張繳費通知書以幫助上訴人完成上訴的情況。

          對于何時繳費的問題,法律明確規定,上訴費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如果沒有交納,則應當在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7天內交納。 由于“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因此上訴費的交納應當從收到通知第二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本院各類案件訴訟費收交辦法》第四條規定:“上訴人自收到我院預交訴訟費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既不交納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且無其它正當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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