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理;再審,是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范疇:
1、二審:代為提起上訴、提供上訴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2、再審:代為申請再審、提供再審意見、出庭應訴與答辯、代為和解調解等。
循定律師涉及二審再審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二審再審代理,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委托人主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輕委托人前期經濟壓力,也可以選擇風險代理。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中的撤訴分為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兩種方式。
對于申請撤回上訴的條件,有權申請撤回上訴的主體限于上訴人和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
上訴是否允許撤回,由人民法院享有最終的裁定權,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撤回上訴。
并且在上訴期內撤回上訴的,之后不得再次上訴,一審判決是否生效取決于其他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是否上訴。在上訴期滿后、二審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的,由法院裁定準許后,若無其他上訴人,則一審判決生效。
對于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根據《民訴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并且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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