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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校園欺凌現象——勿以惡小而“縱”之

          發布時間:2017-08-30 11:56

          近幾年,校園欺凌的案件屢見不鮮,我國近幾年校園欺凌事件呈逐年增多趨勢,欺凌事件表現出的兩大特點值得關注:其一為女生之間的欺凌事件漸多,并且欺凌行為多與性、身體侮辱有關;其二為網絡欺凌流行,通過論壇、微信、微博等對受害人進行言語攻擊,肆無忌憚地上傳受害人隱私、被侮辱的照片、視頻等。

          根據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的統計,2015 年 1 月至 5 月媒體曝光的 40起校園欺凌事件中,因欺凌行為致死的案件達到16.7%,從處置結果來看,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件所占比例不足三成且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為主,絕大多數案件以批評教育、民事賠償等方式解決,即便是行政拘留也很少適用。我國在校學生同樣備受網絡欺凌之害。  

          發生校園欺凌現象僅僅靠“校園自查、縣級普查、市級復查、省級抽查”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形勢嚴峻的校園欺凌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我國 2015 年上半年被媒體報道出的惡性校園欺凌事件就有十幾起。由于在校學生多屬未成年人,我國對欺凌事件的處理以批評教育、民事賠償為主,這種處理方式不僅未能遏制校園欺凌行為,還致使很多學生、家長對欺凌行為不以為然。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只在重點強調青少年基本的生活和教育保障,缺乏有針對性且切實可行的規定,實施結果差強人意。

          然而,2015 年上半年我國發生的多起惡性欺凌事件以及發生在美國的一起中國小留學生綁架、折磨同學可能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事件,讓我們看到了我國在治理欺凌上和國外的差距,以及我國反欺凌立法、加大欺凌治理的必要性唯有從法律層面上嚴格限制該行為,才能引起學生、家長、學校以及社會的高度重視,最大可能地防范和遏制校園欺凌才有實現的可能性。

          《新澤西州反欺凌法》被稱為美國最嚴厲的反校園欺凌法律,它要求各個學區制定反欺凌方案,學校任命反欺凌專家,設立反欺凌專項資金,定期開展反欺凌教育和培訓來治理校園欺凌行為,對違反義務的責任人員追究紀律和民事責任,受害學生可以通過聽證會、提起申訴和控告得到救助。

          (一)什么是欺凌?

          根據《新澤西州反欺凌法》的規定,欺凌是指通過書面、口頭、電子工具,或者是身體動作和姿勢,造成對方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或者財產上的損失,或者使對方陷入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恐懼,或者為對方創造了不友好的學習環境,或者實質上影響到學校的教學和管理秩序。

          根據該定義的規定,欺凌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既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也可以是身體動作、肢體語言,還可以是通過移動電子設備、電子通信、互聯網、手機來實施。欺凌的后果可能是造成對方身體或者精神上的傷害,也可能是財產上的損失,還可能是使對方陷入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恐懼,甚至包括造成對方在學校沒有安全感,等等。欺凌發生的原因是基于被害人具有或者被認為具有某些不同于其他個人或者組織的特征,這些特征包括種族、膚色、宗教、民族起源、性別、性取向、經濟或社會地位、外貌以及心理、身體、感知方面的缺陷等。

          (二)一般規定是什么?可行性大不大?

          該法規定,所有的欺凌事件都應在學校雇員或簽約服務商看到或收到可靠消息后的當天向校長口頭匯報,并在 2 個工作日內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校長接到報告后應通知涉事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到場,并與他們初步探討提供咨詢和干預服務事宜。學校雇員或者簽約服務商在向校長提交欺凌書面報告的同時,應一并將報告副本報送學區督學(the superintendent of school),校長也應將欺凌的處理情況及時告知督學。每學年學區要召開兩次公開的聽證會,由督學向學區教育委員會匯報本學期學校欺凌事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包括欺凌事件的數目、欺凌的性質、調查情況、對涉事學生的處理,以及為降低學校欺凌的發生所采取的措施等。督學的報告應同時報送州教育部,報告內容還將作為評估各個學校落實反欺凌政策的依據,學校的平均成績決定學區的排名,排名結果將在學校和學區網站上公布,且公布時間不能少于 10 日,并附有督學報告原文的鏈接。

          (三)處理程序如何?

          欺凌事件的處理程序包括:(1)欺凌事件的調查由校長或者校長助理在收到欺凌報告后的 1 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應在反欺凌專家的領導下進行,校長可以任命其他非反欺凌專家協助調查,調查應當自校長收到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結束。(2)調查報告應當在調查完成后 2 個工作日內報送督學,督學可以決定以提供干預、建立培訓項目來減少欺凌的發生,也可以決定針對調查結果加強紀律 、秩序咨詢 ,以及采取或者建議采取適當的措施。(3)調查報告應當在學區教育委員會例會召開前提交學區教育局,并附帶督學所采取或建議采取的措施。(4)學生家長有權了解欺凌事件的調查情況,包括調查的性質,是否找到相關的證據以及所開展的工作。學生家長可以在調查報告提交學區教育委員會后 5 日內獲悉相關的調查情況。學生家長有權要求學區教育委員會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應當在提出申請后 10 日內召開。(5)學區教育委員會研究后將作出一個同意、反對或者修改督學處理意見的書面決定。

          (四)適用范圍多大?

          該法不僅適用于校園內,也適用于發生在學校校車內,以及學校擁有、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者電子設備上的欺凌行為。即便超出以上范圍,只要欺凌行為侵害到學生的在校利益,或者破壞了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該法同樣適用。

          (五)政府和學校的職責是什么?

          制定反欺凌方案。

          每個學區都應當制定一套反欺凌方案,并且這一方案制定過程中必須有學生、學生家長、學校雇員、政府官員以及社區人員代表的參與。反欺凌方案應當包含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內容:(1)一份禁止欺凌的聲明;(2)欺凌的明確定義,定義中欺凌的種類并不局限于法律的列舉;(3)學生被期望的行為類型;(4)欺凌行為的后果以及救濟措施;(5)欺凌事件的報告程序,其中包括允許學生匿名舉報的規定,但該規定不應被理解為正式的紀律處分,可以僅僅是匿名舉報;(6)學校對欺凌行為所立即采取的措施;(7)一份禁止報復舉報人的聲明,以及對報復人的處理和舉報人的救濟;(8)以報復或欺凌他人為目的而進行惡意舉報所應承擔的責任和救濟措施。

          任命反欺凌工作人員。

          學校校長需從現有雇員中任命一名反欺凌專家,并將反欺凌專家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公布在學校網站。反欺凌專家應當優先從學生輔導員、心理教師以及其他有過類似培訓經驗的人員中選任。校園反欺凌專家的職責包括:領導校園安全小組工作,領導對欺凌事件的調查,在處理校園欺凌中作為校方的代表。督學應當任命一名學區反欺凌協調員,負責協調和加強學區的反欺凌政策;協調各個學校的反欺凌專家與學區教育委員會以及督學的工作;協助督學向州教育部提供校園欺凌的相關數據。學區反欺凌協調員與學校反欺凌專家每學年至少會面兩次,共同討論和完善反欺凌的相關程序和措施。

          成立校園安全小組。

          每個學校需要成立專門的校園安全小組以發展、維持良好的校園環境和處理校園欺凌事件。安全小組的成員由校長或者受他指派的學校高級別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校長任命的教師、學生家長和反欺凌專家組成。安全小組的職責包括:受理任何已向校長報告的欺凌事件;識別和處理任何形式的校園欺凌;評估和強化學校的良好風氣來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就如何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對學生、老師、學校管理人員以及學生家長進行培訓;在預防、治理校園欺凌方面與學區反欺凌協調員開展合作。

          開展反欺凌教育、培訓。

          每年 10 月的第一周為“尊重周”,在該周所有學校都要對學生開展有關反欺凌的教育,使學生認識到欺凌產生的原因及后果,同時學區應在整個學年不間斷地對學生開展反欺凌教育。每個學區都應就反欺凌方案對學校雇員進行培訓,并設置一個討論機制,以就方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探討。學校雇員每年都應當就如何預防、識別和治理校園欺凌進行培訓,培訓由新澤西州學區教育委員會協會與理論界、兒童保護組織以及政府機構的知名反欺凌專家共同實施。

          (六)相關人員的救濟如何實現?

          該法規定任何欺凌行為都將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將欺凌者暫停學習或者開除出校,構成其他民事侵權或者刑事責任的適用相應的法律處理。反欺凌責任人員在收到欺凌報告后沒有及時啟動調查程序,或者知道有關欺凌事件后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來降低或者消除欺凌,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具有(欺凌事件)報告義務的人員在未能履行職責時不僅將受到紀律處分,還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報告義務人員的報告程序符合了反欺凌方案的相關規定,可以免于民事賠償。故意偽造調查報告的學校雇員還將受到經濟處罰。學校承擔反欺凌工作的人員,除學校管理者、教師外,基于合同約定而為學生提供服務的校車司機、宿舍保潔員、食堂工作人員以及校醫、心理專家同樣被包括在內。校長在收到欺凌事件的口頭報告后便應通知涉事學生家長并及時啟動欺凌調查程序,調查工作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結束并形成報告。對于學區教育委員會的處理決定,學生及其家長可以自決定作出之日起 90 日內向州教育部長提出申訴,也可以在欺凌事件發生后的180 日內直接向州司法部民事權利司提起控訴。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新澤西州反欺凌法》中抽象的法律原則很少,基本上都是直接的法律規定,詳細具體的反欺凌規定使它實質上成為一部反欺凌指導手冊?!缎聺晌髦莘雌哿璺ā分匾曅@欺凌事件,強化校方在校園欺凌事件中的監護義務,同時強調校方與家長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注重反欺凌的培訓和教育,明確懲罰和救濟措施,充分保障了家長和學生的權利,其指導手冊般的規定使其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在我國,長期的文化積淀和環境影響使得全社會對校園欺凌普遍不夠重視,針對校園欺凌事件軟弱中庸的處理方式也讓學生和家長對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認識不清。因此,唯有從法律層面加強對校園欺凌的處罰才能給人以警示,使全社會認識到校園欺凌的嚴重性,從制度層面預防這類事件的再度惡化。

          我國在反欺凌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強調全社會對反欺凌的責任和義務。反欺凌不光是一個家庭或者一個學校的責任,它需要全社會的監督和防范,只有當全社會都將反欺凌作為自己義不容辭的義務,校園欺凌現象才能無立根之土壤。

          (2)強調政府和學校的責任。校園欺凌有其特殊性,我國政府是學校的管理者和公辦學校的主辦人,法律應當明確政府在反校園欺凌中的首要職責,以便發揮其在治理校園欺凌中的人、財、物優勢。一方面,法律應規定各級政府在治理校園欺凌中的宣傳、教育責任,以期通過政府強大的行政干預權,盡快在全社會形成重視校園欺凌的良好風氣;另一方面,政府要在學校的校園安全管理、反欺凌措施的制定、反欺凌培訓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專項資金支持,保障反校園欺凌工作能夠有效、持久地開展。

          學校作為欺凌的高發地,更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很多時候,校園欺凌的泛濫都由于校方的“綏靖政策”縱容了學生

          (3)強化校園處罰的力度。校園欺凌的嚴重化趨勢與處罰過于溫和有處理不僅未能使欺凌者受到應有的教育,也使人疏忽探究校園欺凌的現實危害和深層次原因。有效治理校園欺凌,必須強化處罰力度,通過嚴厲的處罰,一方面讓包括欺凌者在內的所有學生認識到校園欺凌的危害,另一方面也讓欺凌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得到應有的教育。

          (4)注重對被欺凌者的救濟和欺凌者的教育矯正。我們常說,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受到傷害后的心理創傷是很難撫平的,因此法律的制定也因加強被欺凌者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救濟,使其早日擺脫欺凌事件對其的影響。

          同時,欺凌者的教育矯正也是不可忽視的關鍵問題,一味的懲罰很難達到真正理想的效果,從根本上糾正欺凌者的心態是釜底抽薪的不二法則。預防與善后兼治,才能讓校園欺凌從根本上失去成長的土壤。

          校園欺凌逐年增多不僅是因為法律缺位、重視不夠,還與對欺凌行為的處罰過于溫和有關。我國對校園欺凌的低調處理,無疑是在縱容和強化欺凌者恃強凌弱的思維和行為,這種處理方式不僅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反而造成欺凌者手段愈發殘忍,圍觀者(學生)愈發麻木不仁。治理校園欺凌應當成為我國學校、政府高度重視的問題,漠視校園欺凌所引發的未成年人輟學、自殺、犯罪數量上升已

          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除美國外,日本、澳大利亞、印度、巴西等國都制定了反校園欺凌法,立法是打擊校園欺凌的有力措施,這是各國的共識,我國也應及早立法來治理日益嚴重的校園欺凌。

            當前,相關法律尚不健全,我們只有在期待相關法律出臺的同時,加強自身對校園欺凌的重視,勿以惡小而“縱”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我們每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法律人更加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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