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案子源于前幾天偶然間看到微信公眾號的推送文章,看完以后感觸頗多,但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我們要真正站在理性的立場上去分析案件.
案情簡介:
廣東佛山5歲女孩甲找4歲的乙玩,乙把蘇某給他的芭蕉拿給甲吃,甲在進食過程中不慎將香蕉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甲的父母遂將乙的爺爺和蘇某告上法庭,認為乙的爺爺疏忽大意,與甲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并訴求蘇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一、二審認為甲得到芭蕉緣于鄰里間的善意分享行為,乙的爺爺和蘇某均無過錯,駁回了甲父母的訴訟請求。判決結果一處輿論嘩然,法官的理性和情真意切的說理被世人稱道。法律是情與理的融合,情是必須建立在理的基礎上,才是法理和情理的統一。
一、乙的爺爺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案件性質定性為人身損害侵權賠償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要確定對方是否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就必須是該行為完全滿足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歸責原則的影響主要有四大構成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相輔相成構成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在本案中存在損害事實,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和主觀過錯及因果關系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
首先侵權法上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行為模式:第一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第二是加害行為,它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其中作為的加害行為和客觀上的違法行為都不難理解,一般理性人都是可以辨別的。但對于不作為要認定為加害行為,必須滿足三個前提條件,也就是行為人必須有作為的義務,又能作為且因不作為給被侵權人造成了損害。通說認為這種作為義務的來源一般有四個:第一是法律規定;第二是合同約定;第三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第四是基于先前行為產生的必須作為的義務。在本案中乙的爺爺,沒有制止乙將香蕉分給甲的行為顯然并不能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或者作為的加害行為,那么問題就是這種行為是否是侵權法上的不作為的加害行為呢?乙的爺爺是否負有制止這種香蕉贈與行為的義務?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有監護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義務,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那么乙的行為是否具有屬于侵害行為呢,如果不屬于侵害行為,乙的爺爺就沒有義務去制止。我們從小接受中華傳統美德熏陶,不管是學校老師還是家長都告訴孩子要樂于分享,要與人為善,要和別人的小朋友和睦相處。而且香蕉又是一種常見的食用水果,小朋友之前相互分享彼此的零食這是一種常見的現象,也是小朋友在之間溝通交流的一種方式,作為乙的爺爺完全沒有義務去制止這種行為,因此其行為也就不具有加害性質。
其次乙的爺爺是否存在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緱l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侵權法上的過錯的包括故意和過失,顯然本案中乙的爺爺沒有故意的心態,那么是否存在過失?法律上定義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損害發生的心態。前者叫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叫過于自信的過失。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失應當從行為人實際行為和社會合理期待兩個角度綜合判斷。應該以一般理性人標準進行判斷,考慮一般人在這種情況是否應當預見或已經贈與香蕉行為會導致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前文已有論述這種小朋友之間的贈與行為并不具有通常的危害性,一般正常人也不可能預見這種行為會造成這種結果。因此乙的爺爺主觀上并無過失。
最后,乙的爺爺為制止的行為與最后甲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基于前文已有的論述,香蕉的贈與行為是一種善意的分享行為,且甲進食的同時乙也在進食,但是香蕉并未導致乙也死亡,因此贈與香蕉并不然造成甲的死亡。綜上所述乙的爺爺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因為沒有違法行為、沒有主觀過錯、其行為和結果之間也無因果關系。
二、蘇某是否存在過錯?
蘇某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我們也可以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進行分析。首先蘇某的芭蕉沒有毒,符合食用的安全要求。乙食用以后沒有產生任何的不良反應可以證實,說明蘇某并無侵權的故意。蘇某只是將芭蕉分給了乙并且得到了乙的監護人乙的爺爺奶奶的同意,蘇某沒有將芭蕉交給甲,事發時蘇某亦不在現場。蘇某也不可能預見乙會將香蕉分給甲食用,更不可能預見甲在進食香蕉時窒息,這是蘇某無論如何也不法預見的。法律不能對一個一般人苛責太多,不能要求一個一般人預見她窮盡所有方法也無法預見的事情。因此蘇某在此事件中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其將芭蕉交給乙的行為與甲最終窒息死亡的事實之間亦不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不管是蘇某還是乙的爺爺對甲的死亡都不應該承擔責任。甲的死亡固然是值得同情的,但是甲的父母要求蘇某和乙的爺爺承擔侵權責任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是由溫度的,有人情味,但是法律里蘊含的情感并不盲目而是以理性分析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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