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1)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2)特殊羈押期限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體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上述情況下也難以偵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2、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根據刑訴法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規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項訴訟權利:
(1)有權聘請一至二名律師;
(2)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對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記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有權請求自行書寫供述,偵查人員應當準許;
(5)有權進行無罪辯解,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
(6)有權向律師反映案件情況;
(7)有權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
(8)有權在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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