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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成都刑事糾紛律師:偵查羈押期限怎么算?

          發布時間:2017-10-20 16:05

          1、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1)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2)特殊羈押期限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體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上述情況下也難以偵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2、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根據刑訴法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規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項訴訟權利:

            (1)有權聘請一至二名律師;

            (2)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對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記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有權請求自行書寫供述,偵查人員應當準許;

            (5)有權進行無罪辯解,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

            (6)有權向律師反映案件情況;

            (7)有權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

            (8)有權在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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