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一、無罪釋放有案底嗎
無罪釋放是絕對沒有案底的。案底,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由公安部門保存。這些記錄通常是基于犯罪行為的證據和事實,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后形成的。
1.根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無罪釋放不屬于犯罪記錄證明的范疇。
2.該規定明確指出了不屬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的情形,其中包括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因此,如果某人被法院認定為無罪并釋放,那么這一決定就不會形成犯罪記錄,也不會留下案底。
二、無罪釋放的證明規定
無罪釋放的證明規定主要依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的相關內容。根據該規定,公安機關在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時,應當明確列明不屬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事項。
1.對于無罪釋放的情況,由于已經被認定為無罪,因此其相關記錄不應被視為犯罪記錄。
2.這包括因證據不足無法認定有罪的情況,以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情形。例如: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因此,在申請無罪釋放證明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上述規定,出具證明并明確注明無罪釋放的事實和依據。這樣的證明可以作為個人在就業、升學等方面需要證明無犯罪記錄時的有效憑證。
三、無罪釋放與賠償處理
雖然無罪釋放本身不涉及賠償問題,但如果無罪釋放的當事人因被錯誤指控或拘留而遭受了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那么他們有權要求相關機關進行賠償。
1.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當國家機關在行使公權力時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對于無罪釋放的當事人來說,如果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司法過程中受到了侵犯,他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相關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需要注意的是,賠償請求的提出和處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規定。
當事人需要向作出無罪釋放決定的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相關機關在收到請求后應當進行審查和處理,并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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