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一、刑事案件可以撤案嗎
刑事案件能否撤案,主要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一般而言,刑事自訴案件在特定條件下是可以進行撤訴的。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當事人自愿撤訴的情況。當自訴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或協議后,自訴人可以選擇自愿撤訴。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撤訴并非絕對自由,而是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確保和解或撤回自訴是出于自愿,而非受到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威嚇。
(2)如果經審查發現并非自愿,人民法院將不予準許撤訴。
2.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說服自訴人撤訴,這通常是因為案件證據不足。然而,如果自訴人之后獲得了新的證據,他們仍然有權重新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因此,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撤案,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性質、證據情況以及法律規定進行綜合考慮。
二、刑事案件的私下和解
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在一定條件下確實可以私下和解。這主要適用于一些特定的公訴案件。
1.和解主要適用于以下兩類案件: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犯罪案件,特別是那些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這類案件通常涉及第四章和第五章規定的犯罪,如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侵犯財產罪等。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類案件通常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疏忽或過失導致的。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了可以進行和解的公訴案件類型。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則不適用和解程序。
3.私下和解在刑事案件中雖然存在可能,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限制。雙方當事人需要真誠地尋求和解,并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4.和解也需要得到相關司法機關的認可和監督,以確保和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撤回起訴的條件要求
刑事案件撤回起訴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要求。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判決宣告前,檢察院如果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等情形,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2.如果在補充偵查后,到了法庭的期限內依然達不到讓法庭恢復審理的條件,這時檢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訴。這通常是因為案件證據不足或者案情復雜,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
撤回起訴并非隨意為之,而是需要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撤回起訴并不意味著案件就此終結,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重新起訴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刑事案件的撤訴和和解,你對此還有何疑問?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將為你解答疑惑,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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