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一、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這一條件里隱含兩點內容:
1、必須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材料;
2、法院依職權才可以調取的材料。這兩點必須同時滿足,當事人才能申請法院職權調查。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其具體范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來確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個人隱私是指屬于個人的不便為公眾所知曉的個人秘密。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這是一個彈性規定,以便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妥當處理。
二、證據三性指的是什么
證據三性指的是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一)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二)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三)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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