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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男護工致精神病患者懷孕,律師:“自愿”也推脫不了責任

          發布時間:2020-11-13 16:18

          妻子住院期間竟然懷孕了?孩子竟然也不是自己的?

          河北魏縣一女子在精神康復醫院封閉治療期間懷孕,這起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目前魏縣警方介入調查,已通知小雨家屬11月11日到石家莊做精神鑒定,鑒定結果將在一個月后出爐。

          婚后妻子因為“不開口說話”被丈夫送進精神病院,出院后卻被發現已經懷孕50幾天,住院期間采取的是封閉式治療,孩子的父親是誰呢?

          經過鑒定,孩子的父親竟然是醫院的一名男護工,護工還辯解說:“兩人是自愿發生關系”。

          醫院這邊,在事發后做出回應:屬于郭某個人道德問題,醫院沒有多大責任。


          男護工郭某是否構成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郭某身為精神康復醫院的護工,明知對方的病情,仍于其發生性關系,盡管他辯解說:兩人是自愿發生關系,但女性精神病患者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性自主能力沒有清晰的認知,顯然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構成了強奸罪。


          對于女方是否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其家人認為,女方對于自己的一些行為根本沒有清晰的辨知能力。事發后,應對受害人案發時有無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如其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在案發時無行為能力,只需證明兩人發生性交行為,則無論其他情節,強奸罪名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事醫院甩的了鍋嗎?

          一、作為醫療機構,除對員工的管理職責外,還有保護患者在治療期間不受侵害的職責,女患者住院封閉式治療期間懷孕,醫院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對于郭某是否為醫院職工的幾點責任:

          1.若郭某是臨時工,按照侵權責任法,作為用人單位的醫院應承擔侵權責任。

          2.若郭某為醫院的職工,醫院理應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三、醫院是否涉嫌包庇行為

          女方是在4月住院,6月左右懷孕。醫院規定治療期間不讓患者見家人,如果醫院不讓探視的時間在6月之后,需要看醫院是否已經知情,如果不知情,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知情,進行刻意隱瞞,可能構成包庇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有關窩藏、包庇罪的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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