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累犯是指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后,在一定期間內再次犯罪的人,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對于一般累犯,根據《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除外”。即一般累犯的成立有以下條件:
1:、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以內又犯罪;
2、被判罰的前罪和執行完畢或赦免后所犯的罪均為故意犯罪且犯罪時犯罪人已滿十八周歲;
3、前后所犯罪名都必須是被判罰或應該被判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名。
而對于特殊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也就是相比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罪名限于上述三種類型的罪,只要前后罪觸犯的罪名屬于上述三種類型,那便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無論任何時間再犯這三種類型的罪名都成立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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