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死緩其實是死刑的一種,死刑分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與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死緩到底是什么意思?死緩,全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簡單的來說,被判了死緩,只要不在監獄里面故意犯罪,就不會被執行死刑了。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而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包括兩年的死緩考驗期。如果被判了死緩并限制減刑,犯人至少會服刑二十二年。
我們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是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最嚴厲的刑法處罰,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家屬、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線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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