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成立不作為犯罪需要存在四個條件。一、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定義務;二、行為人有能力履行該特定義務,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三、行為人沒有履行該特定義務;四、造成了法益侵害結果,行為人的不履行義務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作為義務的來源有多種方面,可以是基于特定的關系或領域,例如職務關系,合同關系,親屬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可支配掌控的領域。這里要注意男女朋友不是作為義務的來源,領域一定要是可支配的領域而不是所在的領域。義務的另一個來源是先行行為,先行行為為他人創設了風險,行為人就有排除風險的救助義務。兩人相約喝酒,一人喝醉之后自行離去,一人凍死街頭,前者并沒有作為的義務,因為這是成年人從事的正常風險行為。換個例子,兩人相約去河里游泳,擅長游泳的一人將另不會游泳的另一人帶到河中心玩,此時不會游泳的一方沉沒,另一方就有救助的義務。合法、違法、犯罪的行為都可能成為先行行為。在追趕盜竊犯的途中,盜竊犯掉入河中大聲呼救,失主有救助的義務,這里的義務不一定是需要下去救人,呼救等一系列救助行為都可以。在正當防衛中,雖然行為人創設了風險,但沒有作為的義務,只有在防衛過當時存在作為的義務。
對于已經存在的風險,若降低他人風險的,不存在救助的義務,增加風險的存在救助的義務。例如在公園發現一名棄嬰將其抱回家,發現有先天疾病,然后把他抱到醫院門口放下離開,行為人沒有繼續作為的義務,但將其抱到荒郊野外就有繼續作為的義務了。
在分析一個案件是否為不作為犯罪時,只需將上述的四個條件按順序分別判斷,均符合的話便構成不作為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不作為犯罪也不一定有與之相對應的作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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