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了全部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五種,不包括扭送。因此扭送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扭送具有正當性,那么扭送為什么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呢?
一、就對象而言
扭送的對象是:(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強制措施的對象是:(1)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
就扭送的對和強制措施的對象在本質上其實沒有太大差別。
二、就目的而言
扭送和刑事強制措施的目的都是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證人、繼續犯罪,以逃避偵查、起訴與審判。
三、就主體而言
扭送的主體是全體公民,刑事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綜上,扭送和刑事強制措施的根本區別就是實施主體不同,扭送的主體是全體公民,沒有國家強制力,因此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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