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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刑事案件中證據不足如何處理呢?

          發布時間:2020-04-09 09:24

          現代刑事司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進而衍生出了疑罪從無原則,即是在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成立時應當做無罪處理,那么在不同階段應當如何處理呢?

          一、審查起訴階段,疑罪應當作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一審階段,疑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三、二審階段,如果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再審階段,依照二審程序審理的,疑罪按照二審程序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疑罪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向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死緩復核階段,疑罪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六、死刑立即執行復核階段,疑罪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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