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現代刑事司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進而衍生出了疑罪從無原則,即是在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成立時應當做無罪處理,那么在不同階段應當如何處理呢?
一、審查起訴階段,疑罪應當作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一審階段,疑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三、二審階段,如果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四、再審階段,依照二審程序審理的,疑罪按照二審程序查清事實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的,疑罪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向規定: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死緩復核階段,疑罪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六、死刑立即執行復核階段,疑罪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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