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具體而言,犯罪中止的成立條件主要分為:
1.時間條件: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過程中遭遇客觀障礙,明顯地歸于未遂的,一般認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為人積極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觀條件:
(1)行為人能夠實施犯罪行為而自動停止犯罪行為中的“能夠實施”以主觀判斷為準。
(2)行為人自動停止了犯罪行為。導致自動停止的原因一般是:真誠悔悟,良心發現而停止;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勸說而停止;害怕受到刑法處罰;基于目的物的障礙;基于嫌惡之情放棄等等。
3.客觀條件:要求既遂后果未發生。
注:
1.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
(1)犯罪中止存在于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而犯罪未遂僅存在于實行階段;
(2)實行階段中,行為人認為能夠實施犯罪行為而自動停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中止,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的區別
(1)犯罪中止除了存在于犯罪預備階段,還存在于實行階段。
(2)預備階段中,行為人認為能夠實施犯罪行為而自動停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中止,行為人因客觀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行為的是犯罪預備。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