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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發布時間:2020-02-19 13:09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觸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觸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三、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村委主任等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村委主任等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觸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在國家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上述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地區或者新型冠狀病毒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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