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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盜竊罪的共同犯罪問題

          發布時間:2020-02-11 14:18

          我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行為人實施盜竊的過程中,其他人在犯罪之前起到了教唆行為人盜竊或者在行為人盜竊的過程中起了提供工具、望風等作用的,都可以認定屬于盜竊罪的幫助犯。

          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共犯認定的標準需要滿足組以下條件:

          第一,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

          第二,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形成一個互相配合的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為表現為四種方式,即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

          第三,共同實施的犯罪是結果犯時,在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的盜竊案件中,共同犯罪人以總案值量刑。但從犯可以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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