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拐賣婦女兒童罪侵害的法益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此罪為選擇性罪名,可分解為拐賣婦女罪與拐賣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行為對象不包括已滿14周歲的男子,如果拐賣已滿14周歲的男子,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規定,以下8種情形屬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上述情形中,第三、四、八項在犯罪形態上屬于結合犯。拐賣婦女兒童罪+強奸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處罰),拐賣婦女兒童罪+引誘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處罰),拐賣婦女兒童罪+運送偷越國(邊)境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加重處罰)。
同時,上述第七項屬于結果加重犯。要注意這三點:1、傷亡結果與拐賣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2、主觀上是過失造成,或者為了實現拐賣目的故意造成;3、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只包括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和前來阻擋的親屬,不包括其他前來阻擋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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