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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綁架罪的共犯問題

          發布時間:2020-01-15 11:12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客觀上,二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實,二人具有連帶性。在主觀上,誰應該受譴責,這個可以分開判斷,即“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如果二人以上事先同謀,事中有人沒去實行犯罪,也按共犯處罰。

          共同犯罪行為和單獨犯罪行為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為,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于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為,除實行犯的行為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例如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為與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

          由于綁架罪是繼續犯,既遂后,有人參與進來一起維持實力控制狀態的,構成綁架罪承繼的共同犯罪,而且是實行犯。若參與者只是單純協助向第三人勒索財物,則參與者只構成敲詐勒索罪;若參與者只是單純協助撕票,則參與者只構成故意殺人罪,而不構成綁架罪中的加重情節“殺害被綁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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