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依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主權,包括是否發生性交的決定權以及關于性交具體條件的決定權,例如對象、時間、地點等。
從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來看,強奸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以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既沒有把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而強奸罪的對象為女性,也沒有從字面上將妻子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對象之外。所以從字面規定看,并沒有將婚內強奸罪排除在強奸罪之外。所謂婚內強奸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問題,主要是考慮證據證明、刑事政策等問題。
一般來說,以下兩種情形,婚內強奸應該以強奸罪問責:
1、、雙方雖然領取結婚證,但并未開始共同生活(農村俗稱“過門”)。此時,一方悔婚并提起離婚之訴,對方使用暴力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
2、雙方感情破裂、長期分居,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其間,一方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傷害的。
之所以應當認定上述兩種情形構成強奸,主要因為夫妻生活不僅要有“形式”(領取結婚證)、也要有“實質”(共同生活)。雖然已經領取結婚證,但雙方并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結束,因而,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奸”,但與普通“強奸”并無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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