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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刑法中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有何區別?

          發布時間:2019-11-27 09:50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并且兩種犯罪中剝奪自由的方法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主要在于,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不過刑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為此時行為人是為了索取債務,為了主張自己的債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構成綁架罪,只構成非法拘禁罪。

          對于債務的認定要注意以下兩點:

          1、如果形式上是索取債務,實質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構成綁架罪。

          2、司法解釋規定,該條文中的債務包括賭債、高利貸等非法債務。但是,由于索取這種非法債務,含有一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不能一律按照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以“不還債,不放人”來索取非法債務,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以“不還債,就重傷或者殺害人質”來索取非法債務,則應定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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