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搶劫罪和綁架罪的區別有四點:(1)犯罪的手段不同;(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一般限于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后者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
區分這兩個罪名時需要注意以下四點:
1、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離開日常生活處所后,仍然向該被害人勒索財物的,成立搶劫罪。
2、在行為人控制被害人索要財物的情形下,究竟成立綁架罪還是搶劫罪,不以實際向誰索要財物為準,而是以行為人控制被害人時打算向誰索要財物為準。綁架罪只能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勒索財物;搶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綁架人交付財物,而不是向第三人勒索。
3、綁架的過程中,若是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從一重罪處罰;綁架被害人,在實際控制被害人后,又強行劫取被害人財物的,成立綁架罪與搶劫罪,應當并罰。
搶劫罪和綁架罪這兩種犯罪行為有本質上的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需要清楚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利害關系,從而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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