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一般來說,犯罪是否成立,和犯人的身份無關。但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將某種身份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規定為構成要件,或者是刑罰加減免除的原因,這種犯罪稱為“身份犯”。不過在刑法中,多數犯罪對于行為人的身份并無特殊規定,這種犯罪即為“非身份犯”,又稱“普通犯”。
身份犯,又可分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為主體構成要件,無此特殊身份根本不可能成立的犯罪,這種特殊身份也稱為定罪身份或構成身份。非真正身份犯指行為人若具有某種特殊身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會影響量刑,這種特殊身份也稱為量刑身份或加減身份。
真正身份犯的例子非常多,例如貪污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罪(主體只能是海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等等。
刑法中的不真正身份犯主要是以下幾種:
(1)誣告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非法拘禁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員);
(4)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員);
(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緝毒人員或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6)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司法工作人員);
(7)妨害作證罪(司法工作人員)
要注意的是,身份犯中的身份,只是針對該罪的實行犯而言。換言之,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成立該罪的實行犯(正犯),但卻可以成為該罪的共犯(教唆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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