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一、無期徒刑和終身監禁有什么區別
1、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于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無重大違規,服從監管,一般服刑兩年后就可被減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減到13年。
2、刑法規定:服刑者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夠少于10年。
3、無期徒刑會因為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而減刑,而終身監禁卻不會減刑,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終身監禁的罪行會比無期徒刑的刑罰更重。
二、無期徒刑的內容有哪些
1.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
無期徒刑沒有刑期限制,需要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因而它是自由刑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作為一種嚴厲性僅次于死刑的刑罰,無期徒刑只適用于嚴重的犯罪。我國1997年刑法典對無期徒刑的規定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把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刑種作為選擇性刑種規定在一個條文中,把無期徒刑規定為法定最高刑;二是把無期徒刑與死刑規定在一個條文里,作為選擇性刑種;三是把死刑作為最高刑,將無期徒刑和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作為量刑的選擇性刑種。當然,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從法律規定與理論上說,無期徒刑是剝奪終自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時規定了減刑、假釋、赦免等制度,故而事實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終身服刑的。
2.實行勞動改造
根據刑法典第46條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監獄或其它執行場所執行;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刑法規定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減刑、假釋,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積極改造。因此,無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終身監禁。
3.不可能孤立地適用
根據刑法典第57條之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就意味著無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適用。這也從另一個方面體現了無期徒刑的嚴厲性。
其實,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但是終身監禁往往是國外的說法,而在我國通常是說無期徒刑。當然國外的終生監禁是真的要一輩子坐牢,而我國的無期徒刑則是可以適當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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