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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刑九生效前的犯罪是否適用“終身監禁”?

          發布時間:2018-07-26 11:49

          核心提示:《刑法修正案(九)》將于2015年11月 1日生效實施,對于犯罪用新法還是用舊法眾說紛紜,特別對于“終身監禁”的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終身監禁”適用于2015年11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終身監禁”是對于犯特別嚴重貪污受賄、判死緩的罪犯,法院可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在其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對刑法九的時間效力問題予以了明確。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為2015年11月1日以后審理的案件。也就是說,之前已經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特別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將根據原法律的規定,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減刑或假釋。

            但是,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11月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極其嚴重,根據原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適用終身監禁;根據原判處死緩足以罰當其罪的,適用原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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