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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期限及刑期計算

          發布時間:2018-07-2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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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體,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內對罪犯實行關押,剝奪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與無期徒刑相接,下限與拘役相聯,中間跨度很大,具有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為重刑適用于嚴重的犯罪行為;也可作為中度刑罰適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為;還可以作為輕刑適用于危害較小的犯罪行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是一種適用范圍最廣泛的刑罰方法。刑法分則中,凡是規定了法定刑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應強制接受教育和勞動改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這種勞動是強制性的,體現了我國對罪犯實行勞動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有期徒刑與拘役都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刑法,罪犯都被關押于特定的場所執行。但是,兩者又有重大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拘役作為一種輕刑,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既可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也可以適用于罪行較重的罪犯。在適用范圍上前者明顯窄于后者。

           ?。?)刑期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最高不超過1年;而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高可達20年??梢?,拘役刑期短、起點低、幅度??;有期徒刑刑期長、起點高、幅度大;而且兩種刑罰的刑期有前后的銜接關系,拘役上限刑期即為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

           ?。?)執行的場所和待遇不同。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要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接受教育和改造,在刑罰執行期間不能享受回家探親和獲取報酬的待遇。

           ?。?)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除前后所犯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外,不論何時再犯新罪,都不構成累犯;而因故意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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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是有期徒刑中比較嚴厲的刑罰,一般適用于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我國刑法中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所有這類犯罪都可以適用長期徒刑。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對這類犯罪,如果沒有特別的減輕情節,只能在中期徒刑中選擇一個適當期限的有期徒刑。

            刑法分則也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而最高的法定刑則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在這類條文所規定的犯罪中,中期徒刑既可以作為不夠判處長期徒刑的具體案件的宣告刑直接適用,也可以作為罪該判處長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具體案件的宣告刑適用。

            刑法分則中還有些犯罪以中期徒刑為最高法定刑,而最低法定刑則是短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在這類條文所規定的犯罪中,中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這些犯罪中危害性較嚴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同時,對本應判處短期徒刑的犯罪,但具有從重情節的,也可適用中期徒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等。可適用短期徒刑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兩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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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對犯罪分子所犯的一個罪一次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15年,最低不能低于6個月。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由于“先行羈押”也是剝奪人身自由,因而在計算有期徒刑的刑期時,應當予以折抵。如果被告人只是取保候審,并未剝奪人身自由,不能算作羈押。在實踐中,有些罪犯在判決前曾經屢次被拘留又屢次逃跑,并繼續犯罪,最后逮捕判刑的,能夠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后一次被羈押的時間,在此之前多次羈押的時間,均不能折抵刑期。

            (四)有期徒刑的執行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捌渌麍绦袌鏊?,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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