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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死刑立即執行是宣判后多長時間后執行

          發布時間:2018-07-26 11:03

            死刑立即執行是宣判后多長時間后執行

            如果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還要等待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復核,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該命令7日內執行死刑。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立即執行后的處理:

            1.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標簽: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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