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死刑立即執行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的范圍:
鑒于死刑復核程序的終極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死刑復核案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一)審查、核實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事實。這一工作是核心的內容,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2、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3、犯罪情節、后果以及危害程度;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6、其它應當審查的情況。
(二)制作復核審理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過程;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況;
3、案件的偵破情況;
4、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5、對事實和證據復核后的分析與認定;
6、合議庭評議一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需要組成合議庭,對案件的事實和運用法律,被告人的責任能力等問題作出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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