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罰金刑的適用原則,就是指法院在決定對犯罪人適用罰金刑時所必須遵守的原則,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人在判處刑罰時是否適用罰金刑應遵循的原則;二是確定罰金刑數額應遵循的原則;前者確定的是對犯罪人要不要科處罰金的的問題,后者要解決的是對犯罪人適用罰金刑后,科處多少數額罰金的問題。
1、用以確定對犯罪人是否適用罰金刑應遵循的原則
我國刑法適用罰金刑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對單位判處罰金;
二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是“并處或單處罰金”;四是“并處罰金”。
上述四種不同的表述,規定了不同的罰金刑的適用對象。凡是將“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和“并處或單處罰金”作為法定刑的犯罪均是犯罪性質和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把“并處罰金”作為法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經濟犯罪、貪利性犯罪或處刑較重的犯罪?;诖?,對某一犯罪是否適用罰金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某一犯罪是否應單獨用罰金刑;其二,對某一犯罪是否應并處罰金刑。
(1)對某一犯罪是否應單獨適用罰金刑,主要依據犯罪人犯罪情節的輕重及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確定,只有犯罪人的犯罪情節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情況下,才能單獨適用罰金刑。這是因為:第一,罰金刑相對于自由刑和生命刑來說是一種較為輕緩的刑罰,對犯罪情節較輕的人適用罰金刑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而且對性質較輕的犯罪適用罰金刑,不會過分影響犯罪人的名聲,也有象自由刑的執行那樣給犯罪人留下污點而影響其下常的家庭生活和社會關系,有得犯罪人的改造。第二,罰金刑畢竟是一種較為輕緩的刑罰,它是以剝奪犯罪人一定數額的金錢為內容的刑罰方法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因此“罰金刑不象自由刑那樣具有積極的教化改善功能,而只有消極的鎮壓作用所以知決定對犯罪人單獨適用罰金刑時,還應該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單獨適用罰金刑很難達到制止犯罪、改造犯罪人的目的,所以對這類犯罪人不能單獨適用罰金刑。
(2)對于某一犯罪是否需要并處罰金刑,主要看犯罪人所犯之罪是否明顯帶有金錢企圖并由此獲利,對明顯帶有金錢企圖并由此獲利的犯罪就并處罰金刑。一般來說,這類犯罪都是貪利性的的犯罪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等與財產有關的犯罪,其犯罪的動機大都在于牟取非法暴利。對這類犯罪并處罰金刑,依法給犯罪人經濟上的懲罰,能夠削弱犯罪人的經濟條件,剝奪其再犯罪的能力;而且對于社會上可能實施這類犯罪的人來說,可使其認識到實施經濟犯罪可能會暫時得到好處,但最終會化為烏有,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經濟犯罪的意念,不去觸犯法律,從而預防犯罪。
2、確定罰金刑數額應遵循的原則
罰金刑數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在對犯罪人確定適用罰金刑后,宣告對其判處多少數額罰金的裁判過程。確定罰金刑數額應遵循的原則,就是裁量罰金刑數額的依據。對于這一原則,世界各國刑法的規定有所不同,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1)“以犯罪人的犯罪情節”為依據確定罰金刑的數額。也就是以犯罪人的行為和犯罪人的罪責為根據來確定罰金刑的數額。一般來說,情節較輕的犯罪判處罰金的數額就少一些,相反,情節較重的犯罪判處罰金的數額就多一些。(2)“以犯罪人的經濟狀況”為根據確定罰金刑的數額。即決定罰金的數額以犯罪人支付罰金的能力大小為依據,不考慮或忽視犯罪情節本身。例如:《巴西刑法》第43條明確規定:“法官在確定罰金刑時,應首先考慮犯人的經濟情況。
我國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刑的數額。”這一條文雖未規定在確定罰金刑數額時可參照犯罪人支付罰金的能力,但并不能說明我國罰金刑數額的裁量原則就是“以犯罪人的犯罪情節”為根據。
第一,它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第二,它符合我國量刑原則的要求。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p>
第三,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和消滅犯罪。
①我國在司法實踐中確立的“以犯罪情節為主,同時參酌犯罪人的支付罰金的能力”的罰金刑數額的裁量原則,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
②這段話可以看出,刑罰目的的實現在于刑罰帶來的惡果應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就罰金刑來說,如果不考慮犯罪人支付罰金的能力,對犯罪人判處的罰金數額低于其承受能力,就不會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罰的懲治和痛苦,這樣刑罰并沒有給犯罪人帶來較為嚴厲的不利的后果,也就不會對犯罪人產生震懾作用,因而就得不到預防犯罪、消滅犯罪的目的。
第四,量定罰金刑時,參考犯罪分子的經濟狀況,不會導致量刑的不平等。因為罰金刑的特點在于不具備人身性,對于支付罰金能力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懲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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