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包括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訴、控告、提供無罪、輕罪、罪名等方面的合理辯護。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范疇:
1、偵查階段:陪同自首、會見當事人并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法律意見等;
3、審判階段:會見當事人、查閱復制案卷、提供答辯意見、出庭辯護、附帶民事部分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刑事辯護的服務形式:
1、對于刑事辯護,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階段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特殊情況下,協商辯護費。
罰金刑執行難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刑事司法實務的頑疾,嚴重影響著司法公信建設。如何解決這個難題,不能盲目出擊,在這之前要從不同的角度考究其成因。
影響罰金刑執行重要因素有哪些?
一、受罰金刑執行被動性的影響
在審判實踐中,由于大部分的被告人都在服刑,自身并沒有履行繳納罰金的能力,特別在判決生效后,被告人刑期已成定局,即使被告知不繳納罰金將會移送執行局強制執行,以及罪犯難以減刑的后果,被告人及其家屬對于履行罰金刑也大多持有消極心態和僥幸心理。所以在這種狀況下,法院對罰金的執行就處于被動的地位。
二、受罪犯經濟條件限制影響
被判處罰金的刑事案件多數是與財產型犯罪有關聯,犯罪者本身未必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履行罰金刑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去執行刑事判決所確定的罰金刑義務就成了很現實的問題。多數情況下,承辦人都會選擇聯系被執行人的家屬代為繳納罰金,但家屬是否代為繳納,全系于本身的認識及對被執行人切身利益的考慮,自動繳納的微乎其微。不繳納罰金的家屬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確實沒有錢,另一種是有錢而不愿繳納,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法院都無法對被執行人的家屬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要求繳納罰金,否則就有違“罪責自負”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其家屬不同意代為履行,這就造成了罰金刑執行客觀上的難以執行。
三、受執行措施有限的影響
罰金刑案件執行難與執行措施的局限性也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出于“審執分離”的要求,執行人員對案件刑事審理情況并不了解,特別是對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不了解,如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家庭情況、認罪態度等等,如果刑事審判庭在對案件進行移送執行時不附加予以說明,執行人員在執行時難以快速有效的制定執行方案。第二,在查明被執行人本身沒有履行能力,而其家屬也不愿代為履行的情況下,執行人員將面臨無計可施的窘境。因為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中的罰款、搜查、拘留等強制措施對正在服刑的被執行人難以適用。第三,雖然刑法及執行相關法規都規定了對罰金執行的“隨時追繳”制度,但是在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并一定時期長期存在的情況下,執行人員難以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用于長期跟蹤某個罰金刑案件的執行。
四、受司法機關聯動不足影響
執行工作原本就需要借助社會多方的力量,罰金刑的執行表現尤為突出。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接觸到被執行人的部門較多,如公安局、檢察院、司法局、看守所、監獄等部門,所以罰金刑的執行應當充分利用好這些部門的協調配合作用??墒?,現實情況是各部門對犯罪分子本身的罪名關注更多,而在偵查、起訴等環節對于財產部分的問題卻有所忽視,對于可能判處罰金或者存在轉移財產的可能性,偵查機關不能及時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往往都是法院作出罰金刑的判決后由法院執行機關單干,司法機關在整個運行過程中的協調聯動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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