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钡珜τ谝蛩幤贰⑾舅巹?、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但醫療機構不處于銷售者的地位時,醫療機構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機構不處于銷售者地位的責任承擔
一般情況下,患者都是在醫生開出藥方后,在醫院購買藥品。此時,醫療機構實際上處于銷售者的地位,因此需要承擔產品侵權中銷售者的責任。但在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由自己購買、醫療機構又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產品責任。特別是隨著醫改的推進,醫藥區分為兩個部分,讓醫療機構連帶承擔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導致的損害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是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導致患者損害,同時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也沒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植入鋼板固定鼓鼓手術,患者自行購買的鋼板有質量問題,同時醫療機構在植入手術時也有過錯的,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訴訟時效:
對于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倍懂a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就發到法律原則,對于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送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訴訟時效應為二年。并且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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