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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交通事故 | 機動車在借用、租賃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過錯責任

          發布時間:2019-10-18 09:27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p>

          根據該條規定,在借用、租賃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對于該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責任,應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內容

          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下,所有人的過錯主要體現在未對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駕駛能力等影響機動車安全駕駛因素的合理審查,或者體現為未對機動車運行狀態進行合理維護等方面。

          二、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標準在租賃和借用情形下不同

          機動車所有人的注意義務在出租情形下應當高于借用情形,即在判斷出租人的過錯時應當比出借人更加嚴格。主要原因包括:

          1. 因為租賃是有償的,由出租人收取租金,而出借一般為無償,有償的出借實質上與租賃無異。因此根據法律對無償收益人的保護高于有償受益人的保護的一般原則,出租人應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

          2. 出租人可以通過定價機制等轉移風險,而出借人往往無相應的風險轉移機制,所以出租人應當比出借人承擔更多的責任。

          3. 在現實中,出租人往往是專業的經營者,其專業知識、危險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所以出租人應當承擔更加嚴格的注意義務。

          三、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所有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考慮所有人的過錯以及與損害后果的關系進行綜合判斷。所有人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在出借、出租機動車的情形中,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構成共同侵權,也不具備其他的連帶因素,所以此時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的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四、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在出借、租賃場合,尤其是租賃場合,機動車的所有人往往與使用人有關于交通責任如何承擔的約定。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該約定不能對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害人仍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內部之間可以按照其有效的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和向對方行使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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