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過度檢查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違反基本診療規范,采取與所患疾病無關的、不必要的診療檢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定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边^度檢查是過度診療行為表現內容之一,是相對獨立的醫療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過度檢查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醫療服務機構或者是具有行醫執照的個體診所。其主體不包括非法行醫的主體和要點服務人員,但包括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服務人員。
二、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提供了超過患者本身所需的醫療服務。此種醫療服務行為超出了疾病治療的實際需要,對疾病的治愈、康復沒有積極效果,是不必要的、多余的、不合理的。
三、須造成了醫療損害。醫療損害是指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傷害以及對隱私權和名譽權等的侵害。過度檢查行為導致的醫療損害包括對患者帶來的經濟損失和過度檢查行為造成的患者人身傷害。有過度檢查行為但沒有損害后果的,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醫療損害。
四、過度醫療檢查行為和醫療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療行為自身就帶有一定的風險性,患者遭受的不良后果也可能是因為患者體質特殊、病情異?;虿豢煽沽Α⑨t療水平不足等原因導致的,過度檢查行為和醫療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屬于醫療過度的侵權行為,即要求該過度醫療行為可能造成損害后果或是其原因之一或者加速了損害后果的形成。
五、醫方有過錯。過度醫療行為中的過錯是指該行為違反了醫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以及其他因醫患關系所應負有的合理診療義務和注意義務。過度醫療行為中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并且如果故意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還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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