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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醫療事故 | 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缺陷導致患者損害的責任承擔

          發布時間:2019-09-27 11:45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但對于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但醫療機構不處于銷售者的地位時,醫療機構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機構不處于銷售者地位的責任承擔

          一般情況下,患者都是在醫生開出藥方后,在醫院購買藥品。此時,醫療機構實際上處于銷售者的地位,因此需要承擔產品侵權中銷售者的責任。

          但在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由自己購買、醫療機構又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醫療機構不應當承擔產品責任。特別是隨著醫改的推進,醫藥區分為兩個部分,讓醫療機構連帶承擔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導致的損害是不合理的。

          如果不是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缺陷導致患者損害,同時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也沒有過錯的,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植入鋼板固定鼓手術,患者自行購買的鋼板有質量問題,同時醫療機構在植入手術時也有過錯的,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訴訟時效

          對于此類訴訟的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而《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p>

          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新法優先于就發到法律原則,對于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送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訴訟時效應為二年。并且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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