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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醫療事故 | 醫務人員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

          發布時間:2019-09-23 15:08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違反注意義務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一、違反醫療行為中不良結果的預見義務

          為了避免醫療行為帶來的不良損害,醫療人員在診療前應當對可能發生的不良結果有一定的認識,并且采取相應的措施預防損害的發生。如果醫療人員已經預見到損害結果而未采取相應的回避措施或本應預見而未預見到此損害結果的,應當認為醫務人員存在過失。

          二、違反醫療行為中不良結果的回避義務

          醫務人員可以采取舍棄危險行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回避醫療行為中的不良結果。如果醫務人員預見到其行為將會給患者帶來危害,則應舍棄該行為以回避損害結果的發生,如果繼續該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構成過失。

          三、違反醫療活動中的轉醫義務

          醫務人員在轉醫中的義務包括轉醫說明義務和轉醫運送義務。

          轉醫說明義務是指醫務人員對本領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患者有作出轉醫說明的義務,即向患者說明建議轉醫的原因和必要性。

          轉醫運送義務是指當患者需要轉醫,而病情危重無法自行趕到有條件加以治療的醫院時,醫療機構有義務將患者安全、快速地轉運到該醫院。

          此外還包括其他注意義務,比如對病情危急的患者進行必要的診治,對于不愿轉醫或沒有條件轉醫的患者繼續為其診治,不得因患者未轉醫降低患者診療中的注意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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