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相關法律規定了一些特殊情形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掛靠的機動車,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道路交通賠償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套牌機動車的責任承擔得到他人允許進行套牌的,由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沒有得允許擅自套牌的,由套牌者成懲罰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賠償解釋》第五條: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因為培訓單位享有運行利益且控制機動車的運行,所以由駕駛員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八條,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比如在4S店試乘過程中造成試乘人員損害的,由提供試乘者承擔責任。試乘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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