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述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患者無法行使該權利時,相關的救濟途徑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該部門不作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復印病歷資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可以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可見當患者行使查閱、復制病歷資料受阻時,其有權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要求后者責令醫療機構向其提供有關的病歷資料。但是這種情況下患者的權利最終是否能夠得以實現,有賴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效率。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消極處理、不予理睬的情形下,患者只能以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患者能夠通過法院直接要求醫療機構履行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
患者查閱、復制病歷資料的權利是基于醫療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和患者對自身健康狀況的知情權。所以,即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僅規定了行政救濟的方式,但這并不妨礙患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資料;若因此給患者造成損失的,患者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資料;若因此給患者造成損失的,患者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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