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人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履行緊急救治義務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患者在生命垂危的情況下往往會產生認知障礙,不能準確行使其知情同意權,但在緊急情況下從患者利益出發醫療機構可以實施緊急救治行為。但是,如果患者能夠正確恰當地行使知情同意權,能對自身的生命健康做出恰當的處置,醫療機構就不能自行決定實施緊急救治行為。
此外,緊急情況不限于搶救生命垂?;颊叩那闆r,還包括患者生命沒有嚴重危險,但患者不能行使決定權,此時如果不采取緊急救治行為,患者的健康利益將嚴重受損的情況。
二、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意見
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行為,要求當時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意見。如果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意見,醫療機構應當尊重其自主決定權。
如果患者不能正確恰當地行使自主決定權,在一定條件下,其近親屬可以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權,但也不是說患者近親屬能夠最終決定是否采取緊急救治措施,醫療機構對如何采取緊急救治行為應當有一定的判斷。比如在患者近親屬的意見重大且明顯地損害患者利益時,醫療機構應當拒絕接受患者近親屬的意見。
三、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
實施緊急救治行為的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緊急救治行為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實施緊急救治行為應當慎重,為充分保障患者的權益,實施緊急救治行為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即經過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
四、有條件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雖然緊急救治行為適用于緊急情況,是醫療機構為了保護患者利益而主動采取的措施,但實施緊急救治行為仍然應當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采取的醫療措施應當符合基本的醫療規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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