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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醫療事故 | 醫療機構緊急救治義務的適用條件

          發布時間:2019-07-08 10:35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人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履行緊急救治義務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患者在生命垂危的情況下往往會產生認知障礙,不能準確行使其知情同意權,但在緊急情況下從患者利益出發醫療機構可以實施緊急救治行為。但是,如果患者能夠正確恰當地行使知情同意權,能對自身的生命健康做出恰當的處置,醫療機構就不能自行決定實施緊急救治行為。

          此外,緊急情況不限于搶救生命垂?;颊叩那闆r,還包括患者生命沒有嚴重危險,但患者不能行使決定權,此時如果不采取緊急救治行為,患者的健康利益將嚴重受損的情況。

          二、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意見

          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行為,要求當時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意見。如果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意見,醫療機構應當尊重其自主決定權。

          如果患者不能正確恰當地行使自主決定權,在一定條件下,其近親屬可以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權,但也不是說患者近親屬能夠最終決定是否采取緊急救治措施,醫療機構對如何采取緊急救治行為應當有一定的判斷。比如在患者近親屬的意見重大且明顯地損害患者利益時,醫療機構應當拒絕接受患者近親屬的意見。

          三、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

          實施緊急救治行為的是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緊急救治行為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實施緊急救治行為應當慎重,為充分保障患者的權益,實施緊急救治行為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即經過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

          四、有條件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雖然緊急救治行為適用于緊急情況,是醫療機構為了保護患者利益而主動采取的措施,但實施緊急救治行為仍然應當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采取的醫療措施應當符合基本的醫療規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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