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報廢機動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拼裝機動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組成的機動車。
機動車所有人將拼裝或報廢的機動車出售、贈與、互易給他人,受讓人使用該拼裝機動車或報廢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包括以下內容:
1. 報廢車或拼裝車依法是不具備上路條件的。因此,無論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還是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駕駛報廢車或拼裝車的一方均具有過錯,其駕駛人均應承擔責任。
2. 報廢車和改裝車不能進行投保,即使投保也是以欺詐手段取得的,所以不存在支付交強險保險金的問題。
3. 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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