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根據具體情況有不同的處理,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限額范圍內支付保險金。即使因下列三種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的,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仍應在限額范圍內向第三人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后,可向侵權人追償,訴訟時效期間為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2年:
1. 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駕駛資格;
2. 醉酒、服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 駕駛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交強險的保險金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損失的
交強險的保險金限額不足以賠償的,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2. 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行人、非機動車故意碰撞機動車的,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非機動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一方能證明己方沒有過錯的,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三、機動車未投保第三人責任強制險
機動車未投保第三人責任強制險的,根據《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七條,由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
根據《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第十六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發生交通事故后,若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保險金不足以賠償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時,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優先佩服精神損害賠償)。
2. 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此處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問題。
3. 商業三者險仍不足以賠償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與《侵權責任法》確定的責任人賠償。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