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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醫療事故 | 醫務人員履行說明義務的范圍

          發布時間:2019-06-01 14:23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履行說明義務的范圍包括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在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情形下,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是指醫務人員在通常的診療活動中履行說明義務的范圍。

          具體來說,病情包括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發展變化趨勢等信息,還包括診斷信息,即疾病名稱、診斷依據等;醫療措施包括可供選擇的醫療措施、該醫療措施的治療效果和預計大致所需的費用、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和風險以及不采取醫療措施的危險性等。

          二、告知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醫務人員除了履行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的義務以外,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治療方案等情況。

          醫療風險是指醫療措施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后遺癥、不良反應等風險,代替醫療方案信息包括可選擇的幾種手術方案及其利弊等信息。此種特殊情況的說明義務適用于患者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情形。

          對于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 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察和治療;

          ● 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 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 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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