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等。人身損害具體包括勞動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損害,如故意傷害、動物侵害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范疇:
1、工傷代理:工傷認定、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仲裁及訴訟代理等;
2、交通事故:責任預判、事故認定的復核、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3、醫療事故:封存病例、事故認定代理、因果關系及責任劃分申請、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4、其他人身損害:法律分析、傷殘預估及鑒定、賠償清單羅列、協商談判、訴訟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人身損害的服務形式:
1、對于人身損害,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單次收費;
2、為了減少委托方前期經濟壓力,幫助弱勢群體,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形式。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
診療行為是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產生的前提。醫療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借助其醫學知識、專業技術、儀器設備及藥物等手段,為患者提供的緊急治療、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保健、醫療美容以及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等維護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可以認定以下四種情形不屬于醫療行為,對于非醫療行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1. 醫院設施有瑕疵導致患者摔傷或者在醫院自殘、自殺。
2. 醫院管理有瑕疵導致損害,比如抱錯嬰兒。
3. 醫生故意傷害患者。
4. 非法行醫致人損害。
二、患者受到損害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實際損害作為成立要件,存在損害才可能賠償,不存在損害不能要求賠償。
診療行為造成患者的損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造成的財產損害以及精神損害。并且要求損害后果的具體存在,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僅出現一些癥狀但沒有檢查出相應的體征,輔助檢查也無陽性改變,這種情況在大多數案例中都被認為無損害后果。
三、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成立要求診療行為與患者所受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具體指相關診療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必要條件,并具有極大增加損害后果發生的客觀可能性。如果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后果之間沒有達到這種客觀可能性,醫療機構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
醫療侵權賠償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失的判斷標準是其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和是否盡到了相應的診療義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患者有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 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的;
2. 隱匿或者拒絕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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